就養養護 | |
就養資格核定後,可否追溯從申請日期開始發放就養給付,而非是從核定日期。 | |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17點規定,以及本會輔養字第1110055980號函「精進就養案件審核作法」:申請就養案件,經審查合於就養條件者,以核准函發文日期之次月一日為核定生效日。另為達簡政便民目標,榮服處受理就養申請,若無資料補正需求,要求於30日內完成准駁,當月15日前提出申請之案件,於當月底完成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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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7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