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全面放寬榮民申請就養的資格限制(年滿61歲即取得就養資格),以擴大服務照顧榮民眷。 | |
(一)公費就養之目的在於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之榮民,每月核撥之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囿於國家財政困窘,為使有限預算照顧需要照顧之榮民,須訂定一定條件辦理,如全數納入就養,將增加財政負擔。 (二)本會為維護弱勢就養榮民權益,已完成就養安置辦法修正,自103年1月1日起,放寬申請就養標準門檻,由18萬3,660元調整至20萬8,812元;另經核定就養之榮民,其與配偶之土地及房產未新增者,不因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致超過審核標準,而停止就養。本會亦當持續積極檢視就養條件之合理性,適時修正就養安置辦法,期合情、合理、合法照顧所有榮民。 |
|
104-12-31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