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推到:facebook

榮家辦理一般民眾自費入住業務試行計畫訂於106年2月15日起實施

  • 發布日期:106-02-20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

                                       自費入住業務試行計畫(核定本)

壹、計畫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擴大資源共享,落實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決議,輔導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試行一般民眾自費入住榮家業務,特訂定本試行計畫。

貳、計畫範圍:

本試行計畫入住名額依榮家安置設施量額定之,提供具安養、養護、失智照顧需求民眾自費型態之照顧服務。

參、計畫期間:

自行政院核定日起3 年,並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7 條修正調整期程。

肆、辦理單位:本會所屬16 所榮家,如附表。

伍、計畫要項:

一、入住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 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2、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

3、失智: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

60 歲以上未滿65 歲符合前款條件,榮家得視床位餘裕情形予以安置。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1、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2、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二、實施方式:

(一) 入住名額依榮家安置設施量額定之,並以較急迫性之個案為優先。相關急迫優先認定,依地方政府社、民政單位、本會服務照顧系統轉介文件,由榮家召開審查會議評估認定,並紀錄備查。

(二)申請自費入住手續及所需文件:

1、入住申請書。

2、體檢表:體檢項目按榮家現行規定辦理。

3、其他經榮家認定辦理入住需檢附之文件。

(三)入住程序如下:由本人、其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與榮家訂定契約,於契約所訂繳費期限內付費並辦理入住;逾期視為放棄。

(四)榮家應視入住者身體狀況提供下列服務:

1、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2、休閒服務:

(1) 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2) 慶生會、文康活動。

(3) 戶外活動。

(4) 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

3、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療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老人衛教及醫療保健之指導。

(五)入住者應遵守榮家住民生活公(規)約及相關規定。另有關榮家終止安置要件,依契約規定辦理。

(六)喪葬處理:自費入住榮家者亡故時,依契約規定辦理。

(七)本計畫執行情形列入年度績效檢討,並定期(每半年)提報具體執行成效,作為本會政策辦理參據。

陸、收費基準

一、收取服務費及伙食費,收費如下:

(一)安養型床位,每人每月新臺幣12,000 元。

(二)養護型床位,每人每月新臺幣22,000 元。

(三)失智型床位,每人每月新臺幣32,000 元。

(四)上開收費金額(服務費),依規費法訂定收費標準。

二、上開收費基準(服務費)如有變動,依規費法修正收費標準。

三、安養、養護及失智服務費之繳納及退費,依規費法及契約規定辦理。

柒、床位運用原則:

一、提供床位數以16 所榮家總床位數2%-5%計算。

二、占床率超過90%榮家暫不提供:保留之10%床位,為榮家運轉床位及維持榮民優先入住所需之控留床位。

三、占床率低於90%榮家,床位以開放至90%上限為原則。

四、如因政策變更或本試行計畫終止,榮家得於6 個月前通知申請人退住,如屬經濟困難或符合福利身分者,通知地方政府社福單位轉介其他機構,以維雙方權益。

捌、經費來源:

本案所需經費,由本會榮民安養及養護相關經費項下支應;所納服務費用依相關規定,繳納國庫。

玖、預期效益:

一、落實立法院決議要求,符合社會期待,貫徹服務照顧榮民眷之宗旨,並作為相關政策制定之重要參據。

二、充分運用本會榮家床位資源與民共享,發揮資源最大效益;並符合政府「為老年人找依靠」、「在地老化」之社福政策。

三、協助照顧有安養、養護及失智需求之民眾,擴大服務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