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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0月至12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

  • 發布日期:108-01-28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一、107年10月至12月行政肅貪案件數據統計:
為回應外界對於廉政工作之期待,增進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督導所屬政風機構加強對於所屬機關公務員涉嫌不法函送偵辦案件及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及行政違失、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者,即時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俾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廉政署107年10月至12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計45案,本期受懲處之公務員:簡任2人、薦任50人、委任10人、約(聘)僱13人,合計75人;懲處結果:免(撤)職4人(次)、調整職務5人(次)、記過27人(次)、申誡36人(次)、書面(口頭)告誡7人(次),詳如「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0月至12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彙整一覽表」。

 

二、本季案例解析
(一)○○部○○局○○處人員藉勢勒索財物,經地檢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之行政肅貪案例
1.前言
○○部○○局辦理機關重大工程採購案件,涉及龐大政府經費,因工程範圍幅員遼闊,施工期間漫長,承辦人員業務上需密切與承商接觸,加上同仁法治觀念薄弱,利用承商祈求工程進度順利之心理壓力,以權勢施壓承商索取金錢財物,致涉貪瀆罪嫌,嚴重戕害機關清廉形象。


2.案情摘要
(1)緣法務部廉政署接獲民眾檢舉○○部○○局○員涉嫌貪污,經該署地區調查組立案調查,○員於擔任該局巨額工程採購案件主辦工程司期間,疑藉權勢自103年9月起至107年1月間多次向承商索賄,除取得手機等高價物品,另要求承商協助裝修及添購其租屋處諸多家電及家具、維修保養其私人機車、支付其私人用餐及購買禮券等私人消費,並多次以「桌」為單位(1桌即新臺幣l萬元)開口要求廠商交付現金賄款,承商為求相關施工期程、請款、驗收能如期進行,對○員之要求莫敢回拒。
(2)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地區調查組報請轄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兵分多路執行搜索結果,當場於○員住處查獲索賄取得之物品,以○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3.問題檢討
(1)態樣隱密難以發現:
承辦人與承商私下之不正當互動,具高度隱匿性,不易發現違法情事,造成承辦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向廠商索賄。
(2)法紀觀念薄弱:
承辦人員法紀觀念薄弱,又遇有承商藉飲宴應酬、餽贈財物等方式,以期順利履行承攬合約,造成承辦人得以予取予求,形成舞弊。
(3)單一主辦弱化監督管理:
本案原係分由2位主辦分別督導,惟因另一位主辦職務調動,使兩標由同一人擔任,造成單一主辦無法發揮互相監督功能,承商缺少發聲反映機會。


4.策進作為
(1)針對機關風險業務辦理專案稽核:
對於檢舉個案、稽核異常案件、新聞媒體或民代質疑事項進行評估,再擇定高風險業務,規劃辦理專案稽核,發掘潛存廉政風險
(2)表揚廉潔楷模並加強宣導廉政事件登錄:
積極薦選經辦各項業務過程中,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公帑、拒收餽贈或飲宴之同仁,期在獲獎同仁的行政專業倫理楷模示範下,提升機關廉潔風氣。同時持續向同仁宣導遇有請託關說、不當飲宴應酬及餽贈財物等廉政事件,除應依法行政外,尚須落實執行登錄與簽報知會政風機構,一方面可協助同仁減少無法自清之非議,另一方面亦可使廠商與公務員之私下業務接觸檯面化、公開化,避免賄賂或欺壓情事。
(3)加強主管監督責任:
主管人員平日除關心同仁工作表現外,亦應多方瞭解同仁是否有不當言行,及時導正不當觀念,機先阻絕弊端發生機會。
(4)追究行政責任:
○○部○○局政風室於○員起訴後,隨即簽請機關首長追究行政責任,惟因○員尚在羈押中,人事單位於會辦意見表示為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建議解除羈押後,再行檢討行政責任。惟○員雖於羈押中,該局政風室仍爭取機關首長支持究責,後經該局派員至看守所取得○員對行政懲處之書面意見後,即併同起訴書內容移送考績委員會追究行政責任,核定○員一次記一大過處分。

 

(二)○○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副處長及工程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經法院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罪之行政肅貪案例
1.前言
○○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職掌使用執照之審查核發,透過審查機制,維護建築物居住及使用安全。惟部分公務員因法紀觀念薄弱,未確實依法辦理審查作業,致罹刑章,除傷害個人名譽外,更嚴重斲傷機關清廉形象。


2.案情摘要
(1)○○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前副處長李○○及前工程員吳○○,明知某建案未按變更設計圖在各戶廚房施作防火隔間及防火門,且現場之施作實況亦與竣工圖不符,全棟實尚未竣工,不得發給使用執照,卻因受跑照業者請託盡快核發,竟由吳員在其職務上所掌「使用執照審查表」記載「經查驗與建築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相符擬准予發照」等不實事項,核章後往上簽核,李員明知不應核章卻未予退件而仍核章,最後由不知情之建管處處長同意核發該建案使用執照。
(2)另楊○○為某建築師事務所行政主管,與李員係舊識,為讓事務所申請建造執照等業務進行順遂,竟先後於農曆年前及中秋節前夕,各贈送2萬元郵政禮券予李員。
(3)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嗣經轄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觸犯刑法第213、216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轄管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3日一審判決有罪。


3.問題檢討
(1)未依規定辦理竣工查驗及使用執照審核作業:
吳員未確實依據竣工查驗注意事項辦理現勘查驗,甚而為不實公文書之登載,且現階段查驗紀錄表格式過於簡略,無法完整呈現承辦人員現勘結果,進而形成建管處人員稱相信監造建築師簽證等各執一詞、互相推諉情形。
(2)核發使用執照作業未臻公開透明:
因使用執照審查核發作業尚未全面透明化,申請人未能及時掌握申請使用執照辦理進度,致承辦人心存僥倖進而與申請人有不當往來接觸。
(3)相關人員法紀觀念薄弱:
李員及吳員明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竣工查驗及使用執照之審查核發作業,卻仍為違背法令之行為;又李員收受郵政禮券之行為,顯然無視其應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之義務,顯見相關人員法紀觀念薄弱,尚待提升法治素養。


4.策進作為
(1)追究行政責任:
李員遭羈押後,工務局即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將其停職並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嗣一審判決有罪後,該會即作成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之懲戒處分;吳員部分,經機關考績委員會議處作成申誡2次之處分。
(2)加強推動行政透明措施:
建立建築管理業務行政透明措施,將申請案件之辦理進度及過程公布於網站,讓申請人能隨時於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提高資訊公開度。
(3)加強內部控制機制:
為避免承辦人久任一職衍生弊端,實施定期輪調。另申辦作業及現勘程序標準化,訂定明確表格及需檢附資料內容,逐條列出查驗作業之抽查項目外,並將抽驗項目拍照存證,避免標準不一,並配合稽核等外控機制,機先防杜弊端
(4)辦理反貪及防貪宣導:
對內透過會議及教育訓練、辦理廉政細工座談以強化法紀觀念;對外針對公會、業主、跑照業者,辦理企業誠信等法令宣導,以提升相關人員法紀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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