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服務照顧 問題: 建議輔導會成立以退除役官兵(眷屬)為主體之聯誼性社團,如:婚友社、登山社、旅遊觀光社、音樂書法社。 答覆: 依內政部《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係以設立之目的區分,包含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非以身分區別。 旨案聯誼性社團應屬「社會團體」,請逕洽臺北市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惟本會秉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眷屬)之精神,臺北市榮服處如獲對旨揭活動有志同道合之退除役官兵(眷屬)聯絡資訊,可提供您成立社團使用。 發布日期: 110-05-04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