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未針對榮民給予扶助,建議可否由榮服處協商爭取,將就養榮民納入扶助資格。 答覆: (一)該基金會係依「法律扶助法」成立,依資力認定標準,提供全部或部分扶助優惠,其優惠條件非以本會審查就養榮民資格為標準。 (二)鑒於扶助認定標準,須依個案認定,爰請苗栗縣榮服處訪視案內當事人、瞭解詳情後,提供必要協助。 發布日期: 110-05-20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