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退俸同袍長期旅居大陸,目前均受疫情影響無法返臺,現今政策除大陸以外,各國均可辦理海外匯入個人帳戶,僅有滯留大陸榮民無法辦理,建議輔導會協助照顧滯陸榮民辦理匯入海外或大陸帳戶,以改善此狀況。 | |
一、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3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規定,長期旅居(超過183天)大陸地區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領俸人員,將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 二、退休俸為法定給付,需依法辦理,若相關法規修訂,本會將配合辦理。 三、旅居大陸領俸人員,俟返臺後,可再行補發,權益並無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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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0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