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養、養護榮民(眷)生活輔導與照顧服務
一、成立榮民(眷)生活自治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商生活起居、作息變更事宜、評議榮民模範、調解處理榮民(眷)糾紛及委返生活公約事宜,並建立住民退住要件與作業程序等。 二、與住民訂定「吾愛吾家」生活公約,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生活和諧。 三、定期辦理親屬活動,並與親屬電訪或會談了解其需要,提供支持服務,並建立親屬責任, 加強家屬與住民互動,共同關懷長輩。 四、新進住者入住時,當日請駐家醫師評定身體狀況,72小時內完成個別化服務初步評估,並定期評估身體(含營養評估)、心理、社會、認知及活動功能(安養堂至少每6 個月、養護堂至少每3個月),建立每位長輩資料檔,並依規定年限妥善保存。 五、訂有住民適應輔導或支持措施,對於出現適應不良或情緒不穩等情形者,有社工、 醫護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協處。 六、連續假日、週休二日前召開「特需照顧榮民個案研討會」,強化跨專業整合照顧,提升服 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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