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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輸入美容儀,請注意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近來疫情趨緩,為了護膚保養、美麗出遊,不少民眾自國外購買美容儀進行居家美容,臺北關提醒,應注意該類產品是否屬於醫療器材。


    臺北關表示,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進口醫療器材須事先取得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並於進口報單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如進口LED光療儀、雷射生髮帽、呼吸器等皆應於輸入前申請許可證;若擅自進口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或自國外進口醫療器材進行販售,依同法第62條規定,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臺北關再次表示,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倘民眾進口符合規定之專供個人自用(計 8 項,即OK繃、液體OK繃、棉棒、衛生套、衛生棉條、日拋隱形眼鏡、矯正鏡片、醫用口罩)及數量,或臨床試驗用且屬檢體採集耗材套組,無須向衛福部申請同意文件,通關時填報專用證號代碼即可,惟此方式通關以每半年使用1次為限。


    臺北關建議,民眾購物前宜多瞭解產品內容及進口相關規定,若無法判定產品是否屬醫療器材,可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醫療器材屬性管理查詢申請,以免違規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