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籲請商民注意進口茶葉輸入規定「465」之補充規定
臺北關表示,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8年12月30日以貿服字第1087038315號公告,自109年7月1日起,茶葉新增輸入規定「465」,進口時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貨品,且其數量未超過6公斤者免附。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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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商民注意進口茶葉輸入規定「465」之補充規定
臺北關表示,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8年12月30日以貿服字第1087038315號公告,自109年7月1日起,茶葉新增輸入規定「465」,進口時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貨品,且其數量未超過6公斤者免附。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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