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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將持續檢討減少號牌註銷、並強化收繳機制

  • 發布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公路總局表示,車輛行駛道路應領用懸掛有效之牌照,若交通違規(包括逾期檢驗)案件被交通裁決機關裁決逕行註銷車牌之車輛,即不得上路,若車輛牌照已遭註銷仍違規行駛道路或於道路停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
公路總局統計,車輛遭註銷牌照以車輛逾期檢驗為大宗佔95%,公路監理機關皆於車輛定檢日前,以多元方式(包含簡訊及明信片等方式)通知車主按期前往檢驗,若逾期未檢驗,後續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通知單時,亦應併同以簡訊通知車主;另於註銷號牌前1個月也再以簡訊通知車主盡速前往檢驗,透過多元多次通知車主儘速辦理檢驗,以降低車輛逾檢而遭註銷牌照情形。
另外針對註銷牌照收繳作為,除函請警察機關加強稽查取締嚇阻違規外,各地公路監理機關已結合地方停管處與警察單位,建立註銷號牌即時通報取締機制,於停車管理員鍵入停車車號時,即時檢核註銷牌照黑名單,進而推播通知警察機關即時前往開單移置保管該車輛,106年至111年已收繳註銷牌照數計49,460輛。
111年以前遭註(吊)銷牌照車輛數計有226萬2,339輛車,經過各公路監理及警察機關積極稽查取締收繳,已收繳177萬5,969輛車之號牌,收繳率為78.50%,各公路監理機關將持續以多元管道追繳註銷牌照,公路總局呼籲註銷號牌車主勿心存僥倖,應將註銷號牌儘速繳回公路監理機關,以免受罰並遭移置車輛。
公路總局提醒,汽車所有人應依行車執照上指定日期完成驗車以確保行車安全。若車輛牌照遭註銷亦應儘速將號牌繳回裁決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切勿使用註銷牌照行駛道路,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