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針對近期TDR爭議,重申維護資本市場公平正義之立場
按臺灣存託憑證(下稱TDR)係表彰外國公司股票權利之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6條授權於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下稱900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符合憲法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又證交法業就各類證券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明確規定,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乃金管會之一致主張。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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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針對近期TDR爭議,重申維護資本市場公平正義之立場
按臺灣存託憑證(下稱TDR)係表彰外國公司股票權利之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6條授權於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下稱900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符合憲法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又證交法業就各類證券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明確規定,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乃金管會之一致主張。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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