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依法監督管理旅行業暫停組團赴陸旅遊
日期:113-02-17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署 近日各界關心6月1日起禁止旅行業組團赴陸旅遊之作為,觀光署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損害國家利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以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9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辦理。 聯絡人 湯文琦組長 聯絡電話 02-23491500分機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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