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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開立電子發票需時限內上傳平台存證

  • 發布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日期:113-03-14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以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用語,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二)修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所規定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範圍。(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四)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