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服務照顧 問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單身榮民亡故3年後才可繼承,不合時宜,建議修法。 答覆: 一、兩岸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進而亦得保障共同繼承人之權利。 二、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本會本於服務照顧立場,持續爭取相關權益,未來將配合政府政策適時建議修正。 發布日期: 112-10-30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