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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動物應負之相關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許多民眾喜歡飼養寵物,相對地對其所飼養之寵物即負有看管義務,避免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否則,即須對受侵害者負法律責任。實例上曾發生民眾放任其所飼養之狗在馬路上走動,突然直接衝到對向車道,導致一名騎士為閃避該狗而緊急煞車,造成機車不穩摔倒滑行數公尺,送醫急救後仍不治身亡,經警方將該狗之飼主移送法辦,經法院認定飼主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而判處徒刑,故所有飼養寵物之民眾,平時應盡到看管寵物之義務,以免發生意外,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死亡,即使非故意,但既負有注意義務,即須就其過失負法律責任。

本文:

關於飼養寵物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罰部分:
 (一)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動物保護法第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罰鍰:
1、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4款規定參照)。
2、飼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8款規定參照)。
3、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 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或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4款規定參照)。

二、刑罰部分:
(一)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稱為「疏虞過失」,又稱為「無認識之過失」;後者則稱為「懈怠過失」,又稱為「有認識之過失」。
(二)過失傷害及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1、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參照)。
2、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部分: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參照)。

(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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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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