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單身榮民張伯伯生前預立遺囑,贈與其名下房地予生前對其多方照顧之鄰居榮民老李,老李也聲明願受遺贈,但遺產管理人拒絕依遺囑內容交付遺贈物,榮民老李可主張何種權利?
研析意見:
本件首先須確認遺囑是否為真正,按遺贈係遺囑人依遺囑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給與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故遺贈必依遺囑為之。又遺囑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ㄧ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老李應提出張伯伯生前之親書之文字來確認遺囑真正後,基於受遺贈人之地位,請求遺產管理人移轉係房地產。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聲請法院依公式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受遺贈人於限定期間內為願受遺贈於否之聲明,又依同法第1181條規定,非於上項公告期間屆滿後,受贈人不得請求交付遺贈物;反之,公告期間屆滿遺產管理人有交付遺贈物之職務,此觀諸同條項第4款自明。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所以老李可向法院請求將榮民張伯伯贈與之房地移轉登記予伊名下。
(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徐曉萍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