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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健保正確投保之規定,如未適法投保,請儘快辦理後續退保轉出作業,如下說明。

  • 發布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輔導會政令宣導:依中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如未適法投保,請儘快辦理後續退保轉出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