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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實施計畫修正

  • 發布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新增退除役官兵眷屬同時具有退除役官兵身分者,不適用本計畫。

(二)訓練費用補助:明定退除役官兵已先依本計畫提出眷屬參加職訓補助申請,且獲得訓練費用補助,因申請次數及補助額度合併計算,爾後本人再依職訓補助辦法申請參加職業訓練,不適用職訓補助辦法首次申請相關規定。

(三)參訓申請方式:以退除役官兵為申請人,於預定開始訓練日之7個工作日前向榮服處申請備案。

(四)補助申請方式:退除役官兵眷屬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6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以退除役官兵為申請人申請經費補助。

(五)查核事項: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輔導會及榮服處得請申請人提供眷屬就業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查核,申請人及眷屬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若有問題請電洽本處承辦人03-8362696#140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