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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後備指揮部113年度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法令宣導

  • 發布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榮民服務處

一、依「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等規定,公告112年各階除役年齡如后: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2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7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2年出生)。
    (四)校級軍官及士官長:58歲(民國54年出生)。
    (五)尉級軍官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2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7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及補充兵:36歲(民國76年出生)。
二、依「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等規定,除役年齡自其出生之日起,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另發予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