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後備指揮部113年度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法令宣導
一、依「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等規定,公告112年各階除役年齡如后: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2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7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2年出生)。
(四)校級軍官及士官長:58歲(民國54年出生)。
(五)尉級軍官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2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7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及補充兵:36歲(民國76年出生)。
二、依「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等規定,除役年齡自其出生之日起,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另發予除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