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頒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實施計畫
一、依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第 3 項。 二、申請時間:當年度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以郵戳為憑)。 三、獎勵金申請方式: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本案獎勵,向其營業或事務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退除役官兵 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但輔導會投資事業機構及 其持股 50%以上之再轉投資事業機構,不適用之。 (二)獎勵金申請文件: 1.獎勵金申請表。(附件 1) 2.進用退除役官兵員工名冊。(附件 2) 3.申請進用退除役官兵獎勵切結書。(附件 3) 4.退除役官兵員工當年度 5 月底勞保、公保(保險對象為私立學校 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個人投保證明影本。 5.當年度 5 月份僱用員工總人數證明(勞保請繳交月底生效人數證 明、公保請繳交公保費明細表)影本。 6.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學校登記或其他主管機 關核發之許可證影本。 7.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稅機構請繳附證明)影本。 8.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蓋有稅務機關收件證 明;免稅或非屬適用機構請繳附證明)影本。 (三)審查程序: 1.收件及補正: (1)機構於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送交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收件後 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如需補正,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通知 機構於 20 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轉請輔導會不受理駁回。 (2)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受理申請即依本計畫辦理初審,填具「民營事 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申請總表」(如 附件 4),於當年度 7 月 15 日前函送輔導會審查。 2.複審及評選: (1)申請文件於當年度 8 月中旬完成審查後,移送評選委員會選出 獲頒獎勵金機構。 (2)評選委員會由輔導會就學就業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邀集輔導會 職員 3 至 5 人組成,以書面審查方式評選,並於當年度 8 月 31 日前完成,選出獲頒獎勵金機構,簽奉核定後公告獎勵名單。 (四)計分及獎勵金審查方式: 1.依當年度 5 月份機構僱用員工總人數區分四個級距,新進用退 除役官兵數須達機構僱用員工總人數最低比率,申請文件審查 合格,即符合資格 (不足 1 人進位以 1 人計,例:機構僱用總 人數為 201 人,最低進用比率人數為 201 人乘以 2%為 4.02 人,直接進位計算結果為 5 人,最低須新進用 5 名退除役官 兵)。 2.審查合格機構於同一級距內申請獎勵機構家數低於或等於目標 獎勵機構家數,該級距內申請機構均核發獎勵金。 3.審查合格機構,按總分高低排序,依目標獎勵機構家數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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