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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110-10-07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一、請領資格: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非上所列繼承人申領骨灰者,其骨灰應於榮民亡故屆滿三年,無人向法院聲明繼承後發還。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前項文件於申請遺產繼承時已檢具者,得免提供。
(三)領據。
(四)保證書。
(五)骨灰具領切結書。

三、附件三至五由榮服處提供,申領及出境各項費用概由申領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