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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

  • 發布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

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於該縣市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目前已有10個縣市採差別稅率課徵,惟仍有12個縣市按法定稅率下限1.5%課徵。近年部分地區不動產價格異常上漲,外界迭建議提高多屋族及空置房屋之房屋稅稅負。


經參酌現行差別稅率實施情形,行政院規劃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就房屋所有人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首先降低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減輕民眾負擔;另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調高其法定稅率上、下限稅率為2%~4.8%,並要求地方政府均應依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又為鼓勵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及兼顧繼承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酌降此類房屋法定稅率上、下限為1.5~2.4%;至建商餘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


該方案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減輕單一自住者負擔且具空屋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