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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眷)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之健保投保須知

  • 發布日期:114-12-04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

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雇主及自營業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6類被保險人;另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二、若榮民(眷)及遺眷家戶代表擔任公司代表人或商業(工廠)負責人(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為主),即不得以健保第6類第1目被保險人之身分投保。

三、倘未有實際擔任上開代表(負責)人或無營業事實之榮民眷,請儘速至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如商業處或經濟發展局)移轉代表(負責)人、辦理公司(商業)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俾利符合健保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