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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方案申請穩定津貼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給穩定津貼;已發給者,本處以書面命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本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爰於申請本津貼期間不可重複申請本會其他就業、就養、就學輔導安置措施。
同一就業機構離職未滿1年再就業者,不可領取津貼。(107年7月1日前離職者及非自願離職者不受限制)
3
投保職業工會不可領取津貼。
4
就業機構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不可領取津貼。
1、申請人無業達1個月以上。(推介前退保日或服役期滿日(皆屬在職)之隔日起,至下個月同1 日即達失業1 個月以上;新退一個月內官兵及非自願離職者不受限制)
2、至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就業站填寫需求表。(開案登記) 很重要
3、多元媒合就業。(找工作) (投勞保前一定要符合及完成1~4點程序)
4、就業站開立介紹卡。 (未完成者無法申請就業津貼補助)
5、成功就業者。(就保、職災保加保日)
6、榮服處辦理津貼申請作業。(穩定就業3個月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次月起2 個月內提出申辦)
申請人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就業機構須與推介就業介紹卡所載一致,如屬不一致情形不可領取),以投保日為申請人就業日;如果面試後因就業機構另介紹投保它機構,導致投保機構名稱與介紹卡所載就業機構不同,請於投保日前儘速通知開立機構辦理變更作業,以免影響自身個人權益。
領取本津貼之同一就業機構就業期間不得中斷,離職後不得再領取(自願離職)。但屬非自願離職者,於離職後2個月內再經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開案及開立介紹卡),於就業日起算連續就業滿3 個月後,次月起重新提出申請及計發剩餘月份數之津貼。
1、參訓條件:
(1)屆退官兵:依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接受全日制職業訓練。
(2)已退官兵:
a.訓前必須無業。(參訓前1日退保即適用)
b.參加本會所辦全日制自辦、委辦、產訓合作班隊或公告全日制職訓補助適用班隊。
2、訓後4個月內就業。
3、成功就業者(就保、職災保加保日)、創業者(勞保加保日)
4、榮服處辦理津貼申請作業。(穩定就業3個月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 以上,次月起2 個月內提出申辦)
全日制:職訓期間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4 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4 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 小時以上。
領取本津貼之同一就業機構就業期間不得中斷,離職後不得再領取(自願離職)。但屬非自願離職者,於離職後2個月內再就業或在參加職訓後(符合本方案第2 點第1 項申請條件),於就業日起算連續就業滿3 個月後,次月起重新提出申請及計發剩餘月份數之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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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於離職後,有短暫就業14日以內之情形,其失業週期比照勞動部(組改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6 月1 日勞職業字第0950501788 號釋示規定,略以:失業勞工於失業期間再就業工作14 日內自願離職者,視為就業尚未確定,其失業期間連續之認定,以該勞工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再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之。
其他未敘明事項,可參閱本方案內容及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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