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會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作業規定」
摘要旨揭重點說明,詳參條文: (一)明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係指學費、雜費、實(練)習材料費。前項以外之報名費、住宿費、交通費、膳食費、檢定費、證照費、加購品等費用,不予補助。(條文第二條) (二) 申請時間是否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不足七個工作日者,不予備案及審查職訓課程資料是否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等資訊。與開訓日是否仍在輔導期限內。(條文第四條) (三)應於勞保查詢系統查詢申請人職業保險是否在保中。(條文第七條)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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