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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修正

  • 發布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修正,已於112年9月13日發布施行,並自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112年9月15日生效)。

二、「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於112年9月13日公告生效。

三、法規連結如下:

(一)輔導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https://www.vac.gov.tw/cp-2031-152304-1.html

(二)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02

(三)「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

https://www.vac.gov.tw/cp-2031-152306-1.html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班次明細表」修正

https://www.vac.gov.tw/cp-2031-115503-1.html

四、修正重點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提出參訓申請。

(二)經榮民服務處同意參訓備案之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申請補助時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三)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符合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且從事農業或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得予全額補助。並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向原申請之榮服處提出經費補助申請。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符合本會所定「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得予全額補助。

(四)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榮服處已受理參訓申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諮詢電話 : 07-2729533 分機 218、217

附件下載:

附件一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表.odt

附件二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補助申請表-甲表.odt

附件三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補助申請表-乙表.od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聲明書.pdf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訓補助班次明細表.pdf

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pdf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