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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七點

  • 發布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輔導會配合國防部112年5月3日修正之兵役法第44條規定,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新增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榮民遺眷規定,得申請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並增訂第2項,明定服現役10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比照榮民遺眷申請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補助,仍受排富及不重複之限制,須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始可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及9月15日至10月15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