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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 發布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下列情形之人得準用榮民遺眷規定,申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一)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

(二)領有義士證者之遺眷。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