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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非榮民本人臨櫃代理遞送輔具申請資料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114-02-01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依輔導會國113年9月24日輔醫字第1130070292號函作業規定,有關非榮民本人臨櫃代理申請輔具作業規定,詳如下說明:

一、非榮民本人臨櫃遞送申請資料時, 辦理方式如下:

(一)榮民服務處暨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協助申請時,由受理單位登錄社區服務人員相關資料備查,並當場查驗身分無 誤後受理,無需檢附委託書。

(二)榮民委託家屬或他人代理或送件時,須填具委託書(含輔具寄送地址及電話,如附件);倘係榮民直接透過郵政或快遞公司遞送文件時,則無須提供委託書。

(三)輔具寄送地址非榮民居住地址或戶籍地址,則須提出委託書,並先電洽及確認指定之寄送地址。

二、委託書格式如附件,請有需要的榮民前輩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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