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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外職業訓練補助申請

  • 發布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職訓海報

職訓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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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符合本辦 法規定者,得申請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職業訓練之補助,以參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下稱輔導會)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

第四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每年以二次為 限;其各次受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逾下列補助總額度上限部分, 不予補助: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八萬元。

前項訓練費用以實施該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為限,得予核實補助。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第一項所定補助 總額度上限,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全額補助,不受第一項補助 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一、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符合輔導會所 定「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或特殊情形經 輔導會核認。

二、從事農業者或於已辦理商工登記之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完成訓練時已從事農業或在職者, 其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完成訓練之翌日為起算 日。

第五條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應於該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下 稱榮服處)申請備案: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職訓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 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 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不予備案: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申請。

二、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非本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

四、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六、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七、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八、曾依本辦法核予補助,累計金額逾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 總額度上限。

九、逾前條所定申請次數。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 輔導安置。

十一、經輔導會認定訓練機關(構)有不當招生或辦訓之情形。

十二、其他經輔導會認定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情形。

第六條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經榮服處同意備案者,應於完成訓 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 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第七條 前條訓練費用之補助,除首次申請且其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 限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四、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補助之 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 駁回。

第八條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費用之補助,其申請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七、足資佐證申請人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情形之資料。 但參加農業相關訓練,為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 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免附:

(一)受僱者: 1.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 2.在職證明:載明工作部門、職務。

(二)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商工登記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能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不符相關規定,除合於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 於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助外,應予駁回。

第九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備案。

三、具有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

四、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逾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申請期限。

六、已由政府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七、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 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第十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榮服處 已受理參訓申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 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注意事項:

一、班次明細表不包含:
(一)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及健(養)身活動、藝術、遊戲、民俗、休憩益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涉及醫療或輔助治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終身學習等課程。
(二)不同階段(級)的組合訓練。
(三)一對一課程。
(四)滑翔機、輕航機、航空訓練、小客車、(重)機車等駕駛訓練班。
(五)「項次4」機構非於TTQS證書所載地址(訓場)辦理之訓練。
(六)「項次4」機構與非持有TTQS(訓練機構版)有效證書的單位,以委託或合作方式辦理之訓練。
二、班次明細表項次3:符合勞動部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之各項訓練。
參考網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各檢定職類之考試查詢
https://techbank.wdasec.gov.tw/owInform/TestReferData.aspx

三、班次明細表項次4:持有TTQS「訓練機構版」有效期限證書機構等辦理之訓練。
參考網址:政府資訊開放平台-TTQS認證單位名單
https://data.gov.tw/dataset/41723
註: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依本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請詳閱安置期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