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俸人員備役眷屬證業務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製發作業規定」辦理。 二、製發對象:本規定所稱備除役軍人,係指依法退伍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 補助費人員。 備除役軍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眷屬及領有臺灣地區居留 證之外 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得申請眷屬證:一者得申請眷屬證: (一)父母(養父母)。 (二)配偶。 (三)子女:未成年、成年未婚(含已離婚者)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 或高 中(職),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及研究所),或未婚 (含已離婚 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備除役軍人死亡,於眷屬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半 數期間, 符合前項規定之眷屬,仍得申請眷屬證。 第二項第一款之備除役軍人父母死亡、失蹤、年齡在六十歲以上 無業或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無法自謀生活,而備除役軍人之祖父母(外 祖父母) 無其他子女,且由備除役軍人扶養者,得申請眷屬證。 備除役軍人被收養者,收養關係終止前,其本生父母不得申請眷屬 證。 現役軍人死亡,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支領退休俸半數期間之 遺族, 得準用第三項備除役軍人遺屬之規定,申請眷屬證。 三、申請眷屬證: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資料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辦理。 (一)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但榮民服務處 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二)國民身分證或有效居留證。 (三)成年子女需檢附學生證正本或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影印後歸還)。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 不 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眷屬證樣式由輔導會統一印製(格式如附件二)。 四、眷屬證之遺失、毀損或屆期申請換(補)發,應填具申請表,向榮民服務處辦理;證件遺失者,另檢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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