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俸人員備役眷屬證業務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製發作業規定」辦理。 二、申請條件:備除役軍人(依法退伍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眷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檢附相關證件至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眷屬證: (一)父母或養父母 (二)配偶(外籍人士需領有居留證) (三)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未婚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或未婚(含已離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者。 三、檢附證件: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印章。 (三)子女20歲以上加附學生證影本(繳費收據)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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