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俸人員水電優待業務
一、申請資格: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的退除役官兵在臺灣地區家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用住宅水電優 (一)父母(養父母)。 (二)配偶(外籍人士需領有居留證)。 (三)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未婚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或未婚(含已離婚者)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者。 二、申請地點:自105年8月1日起「備除役軍人眷屬水電優待申辦業務窗口」 移轉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請就近至居住地縣市 榮民服務處辦理。 三、檢附證件: (一)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三)提供申請人為戶名之最近一期水電費單據(三個月內),水電單據用戶名非申請優待之眷屬需完成過戶並請加附過戶證明。 (四)委託申辦者,另附委託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優待: (一)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不齊。 (二)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 (三)不符優待條件。 (四)水電優待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五)遵守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營業規章,致其營業遭受損害。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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