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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俸人員子女教補費補助費業務

  • 發布日期:109-02-29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一、申請資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6年7月3日總處给字第10600502952號函修正退伍軍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並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發給對象修正摘述如下:

     (一)中校以下並支領退休俸(含生活補助費)者。

    (二)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失能,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退休俸(含贍養金)者,參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退伍金者,當年度參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當學年上學期至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至四月十日前向各地榮民服務處申請 ,檢附申請資料親送或郵寄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

三、檢附資料: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凡於本單位第1次申請者,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繳費證明:

          1.國民中、小學者:免附學校繳費收據。

        2.公私立高中(職)以上:檢附完成繳費收據或證明。如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                   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請,如係繳交影本者,請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四、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二)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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