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俸人員子女教補費補助費業務
一、申請資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6年7月3日總處给字第10600502952號函修正退伍軍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並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發給對象修正摘述如下: (一)中校以下並支領退休俸(含生活補助費)者。 (二)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失能,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退休俸(含贍養金)者,參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退伍金者,當年度參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當學年上學期至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至四月十日前向各地榮民服務處申請 ,檢附申請資料親送或郵寄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 三、檢附資料: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凡於本單位第1次申請者,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繳費證明: 1.國民中、小學者:免附學校繳費收據。 2.公私立高中(職)以上:檢附完成繳費收據或證明。如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 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請,如係繳交影本者,請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四、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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