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費就養」應檢附資料
就養安置應準備資料 榮民年滿61歲,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居所地榮民服務處申請公費就養: 一、榮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含非同住直系血親)。 三、戶政事務所:榮民手抄全戶戶籍謄本;榮民曾離婚者,提供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全家人口中亡故者,提供除戶戶籍謄本。 四、勞保局: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勞保投保資料表(含勞保老年給付證明)。 五、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 (一)榮民與配偶最近三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榮民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三)全家人口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健保局: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歷史列印紀錄。 七、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一)全家人口領有軍公教月退休俸(金)者或最近二年內領取一次退休金者,檢附相關證明。 (二)全家人口領有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者,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一年內紀錄)或相關證明。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達183天者,檢附海外或大陸地區所得中文譯本證明(須經駐外館處或兩岸文書驗證)。 (四)榮民與配偶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達183天者,檢附海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價值中文譯本證明(須經駐外館處或兩岸文書驗證)。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本條例第32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現有固定職業。 (四)申請人與配偶年度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且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五)申請人全家人口年度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 (六)申請人或配偶經營事業或開設商號聘有員工。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八)經政府轉介至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
相關法規網址https://www.vac.gov.tw/lp-2099-1.html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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