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後備軍人居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民國116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级上將:70歲(民國45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50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5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7年出生) 。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5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70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歳(民國79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自116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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