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
輔導會依據內政部113年6月28日台內民字第11301218881號函,有關臺北市政府為村(里)長出具證明相關建議事宜,就其主管法令規定由村(里)長開立證明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予以檢討修正。 內政部所提建議修正意見略以,由村(里)長開立各項證明涉及民眾之個人資料與隱私範疇,且因都會區與鄉村區之村(里)居民型態有顯著差異,村(里)長實務上難以查證,又查證涉及專業判斷,如何確保村(里)長開立之證明,公正客觀,不無疑義,亦不宜由其承擔審查具有法律效果證明文件之相關法律責任。 輔導會經檢討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所定之「村里長證明」,確實已不合時宜,爰修正為「補助後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業者,得不予追繳。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或家逢變故,並有相關證明文件。」將所定之「村里長證明」,刪除「村里長」相關文字,對於因病住院、學校停課或家逢變故等情形,放寬證明文件之範圍,藉以因應實際狀況,避免造成村(里)長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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