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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就養權益

  • 發布日期:113-08-28
  • 發布單位:澎湖縣榮民服務處
體恤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參與社會生活需要,有固定職業亦可申請就養給付。 (2)

體恤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參與社會生活需要,有固定職業亦可申請就養給付。 (2)

再次提醒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就養權益
為維護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權益,有固定職業亦可申請就養給付,請洽所在地榮服務申辦。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