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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恤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參與社會生活需要,有固定職業亦可申請就養給付。 (2)
再次提醒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就養權益 為維護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權益,有固定職業亦可申請就養給付,請洽所在地榮服務申辦。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