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辦理方式 |
申請資格 |
申請間隔年限 |
應備文件(資料) |
受理機構 |
備註 |
助聽器 |
實物給付或現金補助(補助金額依當年度採購金額) |
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之聽障人員(聽障經醫師鑑定證明聽力損失在45dB以上,110dB以下者) |
三年 |
一、榮民證或義士證正、反面影本。
二、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或效期內之聽障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三、聽力圖(表)。 |
榮服處、榮家 |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45dB至110dB之間得補助二只,每三年申請一次。
二、申請助聽器現金補助者,補助金額依本會當年度採購金額為限,榮民自行購買助聽器後,檢附當年度二或三聯式之發票正本(須具買受人姓名、品項須為助聽器)及應備文件申請。
三、為依個人近期的聽損程度調整數位助聽器,請檢附醫療院所開具日起三個月內聽力圖(表)。
四、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驗畢歸還。由受理單位影印乙份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留存。
五、申請後由合約廠商配發或至榮服處領取。 |
眼鏡 |
實物給付 |
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之視力衰退至一百度以上人員 |
二年 |
一、榮民證或義士證正、反面影本。
二、驗光單正本(具申請人姓名)。 |
榮服處、榮家 |
本處配鏡服務據點:進化眼鏡公司(馬公市中興路51號) |
義眼 |
實物給付 |
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之視障人員 |
二年 |
一、榮民證或義士證正、反面影本。
二、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或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
榮服處、榮家 |
一、本會「醫療輔具暨鑲牙申請作業」系統有申配義眼紀錄者,得免附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申請後至合約廠商服務據點裝配。
三、義眼合約廠商服務據點請洽各縣市榮服處或至本會網站查詢(首頁-主要服務\就醫服務\身障輔具輔助)。
四、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驗畢歸還。由受理單位影印乙份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留存。 |
其他醫療輔具(不含電動輪椅、氣墊床、氧氣機、呼吸器等) |
實物給付 |
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之身障或身體孱弱人員 |
依器具使用年限 |
一、榮民證或義士證正、反面影本。
二、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或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除外項目,請見備註),並於診斷證明書敘明申請輔具項目。 |
榮服處、榮家、各級榮院 |
一、補助輔具項目種類請洽各縣市榮服處或至本會網站查詢(首頁-主要服務\就醫服務\身障輔具輔助)。
二、手杖得由受理單位開具之評估紀錄表替代診斷書,手杖評估紀錄表格式請洽各縣市榮服處或至本會網站查詢(首頁-主要服務\就醫服務\身障輔具輔助)。(兩年可申請一次)
三、義肢類需具肢障身心障礙證明(檢附正本驗證),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申請給付,並達最低使用年限後(請洽各縣市榮服處或至本會網站查詢,附錄一),因需要而重新製作者始得申請。得依實際需求申請雙側義肢。
四、鋁合金高背特製輪椅、不鏽鋼高背特製輪椅需經身障鑑定(請洽各縣市榮服處或至本會網站查詢,詳附錄一第十三項、十五項備註)。
五、專案申請特製輪椅者,需檢附由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評估之診斷書,併附特製輪椅評估表辦理,診斷書需敘明申請特製輪椅。申請人居住縣市,如無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之上開四項科別醫師,得檢附當地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醫師出具之診斷書。(特製輪椅評估表格式請洽各縣市榮服處或至本會網站查詢,附錄四) 。
六、盲杖、四腳手杖、拐杖、摺疊式助行器、一般型輪椅、洗澡、便盆兩用椅輔具得檢附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診斷書申請(請洽各縣市榮服處或至本會網站查詢,附錄一備註)。
七、圍腰需檢附由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之診斷書。(一年可申請乙次)。
八、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為原則。
九、榮民醫療體系得以開立醫療輔具處方單(正本)申辦。
十、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驗畢歸還。由受理單位影印乙份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留存。 |
鑲牙 |
1.由受理單位安排於榮民(總)醫院等就診(不需先付費)。
2.自行至牙醫門診就診(需自行先墊付鑲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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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就養榮民(公費入住榮家者或領有榮民每月給與者) |
全口假牙4年、非全口假牙2年 |
一、榮民證或義士證正、反面影本。
二、西醫健保合約牙醫院所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若申請全口假牙補助,診斷書應記載為全口無牙,並製作全口假牙)
三、自行至牙醫門診就診者,請檢附當年度收據正本。 |
榮服處、榮家 |
一、全口假牙補助:上限4萬元(診斷書需評估並記載為全口無牙,製作全口假牙) ,得每4年申請一次。
二、非全口假牙補助:上限1萬5仟元,得每2年申請一次。
三、收據需為當年度,若屬跨年度治療(例如106年12月30日至107年1月20日),應於診斷書內載明跨年度之鑲牙起迄日期(例如106年12月30日至107年1月20日),方得檢附前一年度之收據辦理。
四、非屬公費就養之榮民鑲牙補助,建議洽詢各縣(巿)政府社會局、衛生局補助條件,或洽各榮民(總)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