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投標須知第14條第5項
各筆不動產以「現況標售」本會不辦理點交,依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並即依民法三七三條規定承受危險負擔,本會不負責保管之責,若對面積地界有疑義,由買受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丈量確認。投標人或優先承購人應於公告期間逕赴現場勘查清楚,其界址以地政機關地籍圖為主,不以現場圍籬、地形、地貌為界。土地上如有既成巷道、農作物、溝渠、管線、電桿、貨櫃、占建物及受保護樹木等,或其他佔用情形者,標售後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本會不負任何責任,得標人不得以處理困難或不能處理要求本會協助及延期繳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