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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安養

  • 發布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岡山榮譽國民之家

榮民申請資格

  • 申請者已領有「榮譽國民證」,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

  • 年滿六十一歲以上者。

  • 在台無配偶、或經在臺配偶書立切結同意。但有特殊情形,並自行立切結者,不在此限。

  • 無子女或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 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或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者,榮家不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