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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的檢查通知義務?

  • 發布日期:107-02-22
  • 發布單位: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一、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依一般程序從速檢查是否有瑕疵,如果發現有瑕疵時,應立即通知企業經營者。
二、除非是一般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外,消費者沒有立即通知企業經營者發現瑕疵時,會被認為已經承認所拿到的商品沒有問題。
三、至於不能立即知道的瑕疵,等到日後發現時,消費者也應該立即通知企業經營者;沒有通知時,會被認為承認所拿到的商品沒有問題。(以上參考民法第356條)
四、如企業經營者故意不告知商品瑕疵於消費者時,則上述義務並不適用於消費者。(以上參考民法第357條)

本文節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