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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榮譽國民之家106年度(救護車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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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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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救護車內品項查核 (三台救護車)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醫療、護理機構或其他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團體,申請設置
救護車者,應以運送該機構之傷病患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遇有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經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地方衛生
主管機關派遣者。
二、依規定,醫院間之轉診。
三、報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互為轉診機構間傷病患運送。
第4條
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設置救護車,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登記費,向所在
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時,亦同:
一、載明執行勤務區域範圍之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管理人證照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救護人員證照、身分證明文件及救護車駕駛之職業駕駛執照。
五、其他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救護車設置或異動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第10條
設置救護車之機關(構)應置救護車管理人一人,管理救護車執行勤務
有關事項。管理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醫師或護理人員。 二、高級救護技術員。
三、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之中級救護技術員。
管理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合格之代理人,並於事實發生
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代理人之代理期間不得
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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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日期:1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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