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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申請資格
養護申請資格
榮眷併同安置申請資格
一般民眾申請資格
入住流程
安養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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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1-03-02
發布單位:
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一、領有輔導會發給「榮譽國民證」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未安置公費就養
三、有能力負擔
應繳之費用 (另開新視窗)
四、具有下列各項條件:
年滿六十一歲。
在台無配偶,或經在台配偶書立切結同意。但有特殊情形,並自行書立切結者,不在此限。
無子女或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附件下載
入住所需文件-安養.pdf
03-榮民(含夫妻併同安置)自費安養契約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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