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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眷併同安置申請資格

  • 發布日期:111-03-02
  • 發布單位: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一、榮眷安養:

  1. 父母年滿六十歲、配偶年滿五十歲。
  2. 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二、榮眷養護(失能或失智)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三、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眷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病情穩定或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診斷證明、病歷摘要等再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