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眷併同安置申請資格
榮眷併同安置申請資格: 退除役官兵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於榮家,配偶年滿五十歲、父母年滿六十歲,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經許可定居、居留或永久居留,且無固定職業。 符合下列入住條件之一: 一、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二、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且非屬有住院醫療或氣切照護需要,或需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三、失智: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他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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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眷併同安置申請資格
榮眷併同安置申請資格: 退除役官兵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於榮家,配偶年滿五十歲、父母年滿六十歲,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經許可定居、居留或永久居留,且無固定職業。 符合下列入住條件之一: 一、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二、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且非屬有住院醫療或氣切照護需要,或需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三、失智: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他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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