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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蘭榮家申請入住條件

  • 發布日期:115-08-10
  • 發布單位: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類型

收住條件

備註

一般安養

公費

  1.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
  2. 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具有下列情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1.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2. 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3. 須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4. 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護者。
  5. 有住院醫療需要或供氧需求者。

 

自費

  1.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
  2. 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3. 年滿61歲。

一般民眾(含遺眷、榮眷)

  1. 年滿65歲以上,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固定職業。
  2. 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公費夫妻

  1.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安置於本家,其配偶年滿50歲,且無固定職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2. 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自費夫妻

  1.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安置於本家,其配偶年滿50歲,且無固定職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2. 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一般民眾(含遺眷、榮眷)夫妻

  1. 夫妻年滿65歲以上,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固定職業。
  2. 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一般養護

公費

  1.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
  2. 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下,但不包括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有住院醫療需要者、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顧者。

自費

  1.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
  2. 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下,但不包括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有住院醫療需要者、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顧者。
  3. 年滿61歲。

一般民眾(含遺眷、榮眷)

  1. 年滿65歲以上,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固定職業。
  2. 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下,但不包括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有住院醫療需要者、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顧者。

失智

公費

  1.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
  2. 經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CDR:2)以上、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者。

自費

  1.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
  2. 經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CDR:2)以上、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者。
  3. 年滿61歲。

一般民眾(含遺眷、榮眷)

年滿65歲以上,經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CDR:2)以上、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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