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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申請資格

  • 發布日期:111-03-02
  • 發布單位: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一、領有輔導會發給「榮譽國民證」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未安置公費就養

三、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 (另開新視窗)

四、具有下列各項條件:

  1. 年滿六十一歲。
  2. 在台無配偶,或經在台配偶書立切結同意。但有特殊情形,並自行書立切結者,不在此限。
  3. 無子女或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4. 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