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 收住條件 | 備註 | 
		
			| 一般安養 | 公費 |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5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 具有下列情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 
		
			| 自費 |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5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年滿61歲。 | 
		
			| 自費眷屬 | 
				榮民安置於本家,其配偶年滿50歲或父母年滿60歲,且無固定職業之中華民國國民。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5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 
		
			| 一般民眾 | 
				年滿65歲。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5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 
		
			| 一般養護 | 公費 |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下,但不包括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有住院醫療需要者、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顧者。 | 
		
			| 自費 |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下,但不包括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有住院醫療需要者、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顧者。 | 
		
			| 一般民眾 | 日常功能生活量表80分以下,但不包括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有住院醫療需要者、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顧者。 | 
		
			| 失智 | 公費 |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照顧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ADL生活功能評估量表>80分) | 
		
			| 自費 |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照顧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ADL生活功能評估量表>8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