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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養護榮民申請入住條件及流程

  • 發布日期:108-04-15
  • 發布單位: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新進自費失能(智)養護榮民申請進住】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核准條件:(失能)
  (一)榮民自費安養:(費用另定)
   1.年滿六十一歲。
   2.在台無配偶,或經在台配偶書立切結同意。但有特殊情形,並自行書立切結者,不在此限。
   3.無子女或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4.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二)榮民夫婦自費安養:(費用另定)
   1.榮民年滿六十一歲,配偶年滿五十歲。
   2.無子女或子女無扶養能力,經榮服處(或榮家)訪查屬實者。
   3.夫婦身心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三)失能(智)榮民自費養護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3.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民(或配偶)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證明再提申請。
二、本榮家目前僅受理上揭條文第三款失能(智)榮民自費養護。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家屬同意書等相關表格乙份。
  (二)醫院診斷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三)身分證、榮民證、家屬代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四)支付證、退伍令正反面影本乙份。
  (五)地區醫院等級之日常生活功能量表乙份。
四、接獲入住電話通知:
  (一)最近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表、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二)體檢表必須檢驗法定傳染病項目:梅毒、B型肝炎、肺結核、桿菌性及阿米巴痢疾等。
五、如奉核准後請親友陪同攜帶下列文件至本榮家辦理報到入住 :榮民證、身分證、戶籍謄本、健保卡、健保轉移單(單身)、相片兩張、預繳六個月份費用(伙食費3,600元/月、照顧費6,800元/月,合計10,400元/月) 、保證金13,600元(請先以榮民姓名辦理郵局定存單) 、俸金支領憑證、退伍令、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印章、零用金等。
六、入住順序依核定積點排序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