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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及遺屬一次金說明

  • 發布日期:108-08-26
  • 發布單位: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一、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辦理。

二、申辦對象: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退除役官兵死亡,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可同時申辦依比例繼分)

三、遺族申請改支遺屬一次金,遺族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配偶、子女、父母)辦理;遺族申請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遺族範圍及支領期限,依陸海空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規定辦理。

四、申請手續:應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資料至各榮民服務處,轉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後,由輔導會撥入指定之郵局帳戶。

(一)支領憑證正本。

(二)死亡除戶謄本2份(3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配偶及所有子女現戶戶籍謄本2份(3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

(五)申請書及遺族協議書。

(六)回郵信封(信封上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5碼的郵遞區號)

https://www.vac.gov.tw/cp-2123-47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