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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榮服處核准公費就養者,榮民一個月內報到時限,究應以收到處分書書面到達起算,抑或以就養生效日起算?

  • 發布日期:110-09-02
  • 發布單位:就養養護處

答覆:
依就養安辦法第10條規定,應以處分書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報到。